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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曾贷款却生不良记录 银行要负违规放贷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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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-31 18:26:4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未曾贷款却生不良记录 银行要负违规放贷责任朴女士想贷款买第二套房时被银行告知,因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无法贷款。带着疑惑,朴女士到银行查询,竟发现有人冒用她的名义贷款32万元。于是,朴女士将工行王府井支行诉至东城法院,以审查核实不力为由,要求工行撤销她的不良信用记录,并赔偿精神损失。

  案件回放 从未贷款却有不良记录

  2007年底,朴女士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贷款,购买一套住房。令朴女士没有想到的是,银行竟然拒绝为她贷款,理由是她此前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,不能再办理贷款了。这让从没向银行贷过款的朴女士十分纳闷。

  朴女士随即赶往银行进行查询。这一去,更蹊跷的事情发生了。在银行的电脑系统中,确实显示朴女士于2003年有过一次贷款记录。记录显示,朴女士在2003年1月14日曾向银行贷款32万元。虽然这笔贷款今年2月29日已全部还清,但是留下了46期逾期还款的记录。正是这高达46期的不良信用记录,使朴女士在8年内不能再贷款,不能再办信用卡,也不能进行工商注册。

  银行方面表示,朴女士曾于2003年以其名下位于朝阳区芍药居北里的一处房产做抵押,向银行贷款32万元用于买车,贷款期限为5年。除了电脑中的电子记录,银行还向朴女士出示了书面证据。看到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,朴女士一下发现了问题,虽然材料上申请人是她的名字,但签名笔迹根本不是她的。银行保留的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更有问题了,姓名、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都是朴女士的,但身份证上的照片却是另外一个人。

  到底是谁以朴女士的名义向银行进行了贷款?看到身份证上的照片,朴女士全明白了。照片上的人,正是她以前男朋友的妹妹。

  朴女士表示,2002年到2004年间,她与男朋友金先生同居。期间,她的房产证等东西都放在抽屉里,抽屉又从不上锁。肯定是金先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,私自拿走了房产证,并用其妹妹的照片伪造了一张她的身份证,然后到银行以她的名义进行贷款。

  “银行的信息显示,朴女士是2002年11月申请的贷款,2003年1月办理的贷款手续,事实上,在这期间朴女士根本没在北京。”朴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,朴女士从2002年7月至2003年春节期间,一直在新疆出差,不可能到银行办理贷款。

  朴女士认为,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在没有审查核实的情况下,以她的名义将贷款发放给他人,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留给朴女士。由于银行的侵权行为,使她的不良记录将被保留8年之久,期间,她不能贷款,不能办理信用卡,甚至影响到工商注册。因此,去年底的房屋贷款被耽误,想进行工商注册的念头也因此打消。这些都给她的经济行为和名誉造成了极坏影响。朴女士要求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撤销她2003年1月14日贷款的全部信息,向她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。

  开庭现场  朴女士:借款签字不是我的

  本周二下午,东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。

  工行代理人表示,“朴女士”贷款是事实。在发放贷款前,银行曾专门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过评估调查,还与“朴女士”有过谈话记录。庭审现场,工行代理人提交了借款合同、法律意见书和房产证明。但朴女士代理人则表示,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朴女士笔迹。

  当天,银行方面并没有带来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。朴女士代理人则提交了一张从房产部门获取的“朴女士”身份证。通过辨认,工行代理人表示,银行持有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与假证照片十分相像。

  因为双方还需要调取更多证据,案件当庭未予宣判。

 银行:“无辜”记录可申请注销

  工行其他支行工作人员表示,申请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,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房产证和申请人收入证明,其中身份证、户口本等都需要带原件。银行会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,由双方签订授权书。

  “对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,银行可以联网进行核实。”该工作人员表示,银行可以利用个人征信系统联网核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,包括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、身份证号及照片的真实性。一旦发现身份信息核对不一致,确认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后,银行便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个人信贷业务。据他了解,银行联网个人征信系统已开通许多年。

  对于“无辜”背上的不良信用记录,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申请注销。“虽然我们这里没出现过冒名贷款造成不良记录的情况,但也有过其他情况的注销申请。”他举例说,曾发生过因银行没及时通知,造成持卡人年费未缴的情况。持卡人到开户行填表,向人民银行提交异议声明,就可以等待处理。

  律师看法  审核不力  银行负有民事责任

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表示,目前,银行对申请人的信息核查主要按各银行内部的操作规程来做。一旦银行没有审慎、尽职地核查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,使其他人无辜受牵连,在受牵连人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银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  银行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恢复原状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。以朴女士的案件为例,银行可以将朴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清除,恢复到未发生该事件前的状态。同时,因为银行核查不严导致朴女士的信用记录被记载为不良,给朴女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,银行要对此道歉。此外,如果朴女士能够证明这件事给她造成损失,还可以向银行主张损失赔偿。

  对于朴女士索要的精神赔偿问题,刘世杰表示,精神赔偿主要涉及人身权问题,包括人格权、身份权、生命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等。就本案而言,朴女士可以主张索要精神赔偿,但必须提供确实有力的证据,证明这件事对她精神、心理上造成损害。朴女士还可以向银行索要因这件事造成的支出成本增加等直接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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